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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停车!湖口这些车辆被曝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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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09:06 来自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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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打造干净、整洁、文明、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杜绝乱停乱放、占用人行道等不文明行为,从你我做起,维护城市文明形象是每个人的责任。

湖口县城市管理局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设立“曝光台”,对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等典型问题进行曝光,旨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倡导广大市民共同维护城市家园。

现将近期查处的多次违规占用人行道不规范停放车辆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温馨提示:

有序停放显文明,乱停乱放添拥堵,方便自己也方便他人。别让爱车“挡”住行人路,规范停车才是真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要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摘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管理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位置有序停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二)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辆;

(三)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

(四)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法停放机动车或者以禁止方式占用停车泊位的,责令整改,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拒不整改的,可拖移车辆。



来源:湖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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